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7********,汉族,大专文化,**日报新闻编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路**号**广场**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损害商业信誉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3月6日、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湖南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与衡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公司租赁**公司“**”**栋第**层至第**层、*栋*层用于开设酒店及酒店业务经营。该酒店由陈某乙和邓某某共同投资。2019年4月,陈某乙安排陈某甲担任邓某某的助理,一同管理酒店装修、经营等相关事宜,后**公司想通过加盟**酒店以及银行贷款来维持酒店经营,因当时**公司**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贷款无法办理,陈某乙和公司的其他股东认为投入成本太大不想继续投资下去,于是聘请唐某某作为处理**公司与**公司租赁经济纠纷的代理律师。
2019年7月4日,唐某某通过律所发律师函给**公司要求妥善处理赔偿**公司损失1500万元一事。但**公司及公司董事长胡某甲对此事均未予以表态,唐某某便向陈某甲提议通过在网上发布一些关于**公司的帖子进行炒作制造舆论压力,从而迫使**公司与**公司商谈1500万元的赔偿和解。随后唐某某和陈某甲找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帮忙撰写稿子并发帖,2019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红网上发布了《衡阳市**工业园**擅自将工业用地改建酒店》、《衡阳市**工业用地变身“商业酒店”涉嫌改变土地性质》两篇帖子。**公司董事长胡某甲看到帖子后,于2019年8月10日托人找到唐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请求删除帖子,并支付了4000元现金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领导李某甲,后李某甲给了2000元现金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删除上述两篇帖子。案发后,李某甲将4000元退还至公安机关处,公安机关将钱发还给了**公司。
2019年8月19日,唐某某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公司赔偿损失约1500万元左右,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衡国用(2012)第087号土地使用权。唐某某因觉得官司胜诉概率不大,便跟陈某甲提议继续通过发帖的形式,迫使**公司尽快与**公司私下达成赔偿和解。随后唐某某和陈某甲又找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让其帮忙发帖,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想用自己的账号发帖,便要求陈某甲用自己的手机号码在红网上注册账号,然后其再用该账号进行发帖,每次发帖内容由唐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责拟写和修改,最后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责编辑整理好发送在红网的各个栏目,每次发帖后,唐某某会通过微信红包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发几百元不等的报酬,同时唐某某还要求陈某甲在多个微信群内通过发红包鼓励他人转发帖子进行炒作。陈某甲、唐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网上先后发布了《衡阳**在工业用地上违规开设酒店舞厅饭店,真的管不了吗?》、《衡阳**左手拿进右口袋套取国家贷款贴息资金》、《举报衡阳市**擅自将工业用地改建为商业用地》、《衡阳市**工业用地变身“商业酒店”涉嫌改变土地性质》、《衡阳市**国家级工地怎能开设酒店和歌舞厅?》、《衡阳**“用左手把补贴拿进右口袋”方式,这是什么操作?》、《有请胡某甲董事长出演《衡阳群众的名义》》、《有请胡某甲长出演《衡阳群众的名义》》等帖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2019年8月3日,衡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与**公司签订一份《入园协议》,约定**公司租赁“**”**栋第**层东边部分、**栋第**、**层楼层、裙楼**楼层作为生产仓库和展示销售中心。后**公司法人代表胡某乙在网上搜索**公司相关信息,看到《衡阳市**工业用地变身“商业酒店”涉嫌改变土地性质》和《有请胡某甲董事长出演《衡阳群众的名义》》、《**国家级工地种出的“酒舞菜”,这是衡阳群众喜欢的味道吗》等关于**公司负面新闻的帖子,便没有继续履行入园协议。经湖南**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入园协议若无法正常履行,给**公司造成的租赁直接经济损失为452,659.87元。
2019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红网各版块上发布的有关湘梦智谷的帖子内容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若干、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相关材料、白沙投公司回复、网络问政回复、衡阳市白沙洲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17]69号文件、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衡规[2018]50号规划意见、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务厅湘商流通[2016]45号文件、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衡公消防字[2018]第0143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司和**公司的入园协议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之、陈某丙、李某甲、林某某、李某乙、胡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甲、彭某某的陈述;4、唐某某、陈某甲、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兴泰[2019]会鉴字第0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兴泰[2020]会鉴字第0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