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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区**路,农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3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4年5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撤销案件后又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侦查,于2015年8月11日对刘某某监视居住,2016年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撤销案件后又于2019年4月25日重新立案侦查,2019年5月1日对刘某某监视居住。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补查证据,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雇佣于某某等47名工人,在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城建巴林左旗**项目工地从事主体、商厅及车库钢筋施工。工程施工结束后,有300174.00元工人工资未支付。经巴林左旗热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仍然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后工人工资已全部发放。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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