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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号,现租住陇西县****家园**号楼**单元**室,中共党员,系甘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前科。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6月12日重报,现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登记注册甘肃**有限公司,刘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米某某自2017年2月22日至2018年9月1日在该公司务工,务工期间该公司拖欠了米某某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共10个月工资16910元。米某某经多次催要未果,于2019年1月2日向陇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陇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23日向甘肃**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改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2019年4月28日陇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陇西县公安局。2019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向米某某支付劳动报酬5000元,仍拖欠米某某劳动报酬11910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支付了拖欠米某某的劳动报酬1191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是否“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证据存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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