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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宁检刑不诉〔2021〕4号

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82********,汉族,本科文化,重庆江津人,户籍地址重庆市江津区**路**号**幢**单元**号,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城**栋**号。因涉嫌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中间人莫某某介绍,以重庆美**公司的名义,与黄果树人席某某等签订黄果树**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50万元。前期施工过程中,刘某某安排杨某某负责管理该项目,杨某某又找来工头王某某带人施工。因民工讨要工资,刘某某与杨某某发生矛盾,杨某某离开工地。刘某某又让其父刘某甲负责该项目工程的现场管理。刘伟又将木工、漆工、贴砖等项目,分包给袁某某、蒲某某等人施工。后袁某某、蒲某某等人讨要工资无果,业主席某某等人已支付工程款125万元,以超额支付为由不愿继续支付款项给刘某某,该工程停工。至停工,刘某某已得工程款94万元,其余为莫某某所做隔墙工程款。停工后,刘某某未及时与施工班组进行工资结算,被民工带到黄果树派出所处理。刘某某承诺,于8月8日到黄果树跟民工进行验收并结算工资。次日晚,刘某某开车来到黄果树,将其父亲刘某甲接走,自此逃匿,又将电话号码更换。2018年4月,黄果树旅游区社会事务局立案调查。经调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的民工袁某某、蒲某某等15人,被拖欠工资共计7.636万元。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又赴重庆开展调查,在注册住址并无前述重庆**公司。7月,黄果树旅游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责令刘某某支付上述民工工资,并在工程地点张贴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年7月29日,黄果树旅游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将本案犯罪线索移送黄果树旅游区公安分局。8月5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2020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刘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拖欠上述民工工资,后逃匿支付的犯罪事实。9月,刘某某由其亲属向上述15名民工支付全部被拖欠工资,15名民工表示谅解刘某某。

让你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装修工程合同及营业执照、工程款支付凭证、付款凭证及收条、微信聊天记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材料等。2.证人证言:莫某某、刘某甲、杨某某、王某某、席某某、袁某某、蒲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刘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承包建筑装修工程后将工程分包转包,又不履行支付民工报酬义务,逃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系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利,妨害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破坏了建筑市场秩序。鉴于本案犯罪数额相对较小,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又由亲属积极支付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并获得谅解。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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