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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市花都区保利翡翠花园项目部泥水班组包工头,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19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孟林,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刘某某涉嫌拖欠王某某等26名工人2016年11月至2017年6 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52万元。经查,2017年5月,刘某某自称无钱发放工人工资,但其个人名下账户仍有大笔资金出入却无支付工人工资,刘某某无法清楚解释并且无证据证明这些资金用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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