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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64********,回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号楼**单元**号,职业:新疆**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新疆**有限公司刘某某与古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刘某某将该项目的劳务分包给黄某某(口头协议),黄某某与其合伙人刘某甲联系工人施工。2017年11月该项目完工,刘某某等3人拖欠三个班组 32名民工工资共计616132元。2018年11月16日高昌区劳动监察大队通过张贴指令书的方式向刘某某、刘某甲、黄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3人拒不支付并离开吐鲁番到外地藏匿。后刘某某等人被抓获归案,2018年12月20日刘某某家属将616132元交到高昌区劳动监察大队。12月21日在高昌区劳动监察大队的见证下,刘某某与农民工代表重新核算后,实际欠32名工人共计503036元,当日分别支付民工代表李某某106036元、杨某某250000元、付某某147000元,已全部支付完毕。民工代表承诺将工资发给每个工人,并对刘某某、刘某甲、黄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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