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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5********,汉族,本科文化,合肥市**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村野猫洞**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2月1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时间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7月15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系合肥市**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乙的父亲且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合肥市**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7日,从2019年2月份开始,该公司开始投产生产加工服装。直到2019年11月20日左右,该公司实际经营者刘某甲拖欠了柏某某和邢某某等52名工人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的工资合计397536元。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于2019年11月20日向刘某某(由刘某甲代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庐人社监令【2019】54号),责令刘某甲收到该指令书三日内到庐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刘某甲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解决拖欠的工人工资问题。2019年12月初,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支付给柏某某和邢某某等52名工人2019年8月、9月工资共计20万元左右。2019年12月8日,刘某甲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后仍拖欠工人工资199450元。刘某甲在2019年12月13日支付完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谅解书、工资发放表;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柏某某、邢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柏某某、邢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目前已全部支付工人工资,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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