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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刘方平)(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路**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镇**路**号。2019年1月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8月,刘某乙、谢某某先后向王某某、黎某某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一年,月利率为3.5%,借款到期后,刘某乙、谢某某没有还款也没有支付利息。2016年1月4日,隆回县人民法院经调解后,同日依调解协议作出(2015)隆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刘某甲做担保,刘某乙、谢某某应还王某某、黎某某本息共计56万元,至2017年12月31日还清。刘某乙、谢某某没有履行调解协议。2016年6月23日,隆回县人民法院以(2016)湘0524执*号案立案执行。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5日向刘某乙、刘某甲、谢某某发报告财产令,刘某乙、刘某甲、谢某某对生效文书不履行。2016年9月7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向刘某乙、刘某甲、谢某某发执行通知书,刘某乙、刘某甲、谢某某对生效文书不履行。2017年6月6日,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6)湘0524执*号,依法查封登记在刘某甲、刘某乙及刘某丙名下位于隆回县**镇**路**栋,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次日,对查封的房屋进行公告。刘某乙及刘某甲、谢某某仍然拒不履行法院裁定,拒不归还王某某、黎某某的借款。2017年11月3日,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依法作出(2016)湘0524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该商铺2018年度至2022年期间,每年*万元的租金予以提取,用于偿还王某某、黎某某的借款,并给门面承租人刘某丁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刘某乙与承租人刘某丁因房租是否交给隆回县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提取还款而发生矛盾。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为逃避法院执行,在赔偿原承租人刘某丁*万元损失后,将该门面以每年*万元的价格转租给贾某某,并一次性收取贾某某三年的租金*万元,刘某乙、刘某甲兄弟将收到门面租金私分,导致法院裁定无法执行。

另查明:

2019年1月30日,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刘某乙、刘某甲共计偿还王某某本息和诉讼费共计70.6万元,双方在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告王某某、黎某某夫妻对刘某乙、刘某甲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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