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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经指定管辖,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1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并产生法律效力后,其拒不执行该判决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未将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南园瑞丽负一层至二层的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庹某某、吴某某、刘某甲),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未能执行,2020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协调下才将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南园瑞丽负一层至二层的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庹某某、吴某某、刘某甲。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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