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81969********,汉族,大专文化,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曾任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住盐城市**路**家园 **号楼**室。曾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19 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21 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 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11月10日退回阜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2月10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1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阜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 年建湖县**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应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的钢材,后**公司一直拖欠钢材款未付。**公司于2016 年5 月3 日将**公司起诉至阜宁县人民法院,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 年8 月29 日作出判决,让**公司支付货款9293843 元,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2016 年6 月7 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对被执行人施某某、林某某在第三人**公司到期债权500 万元予以强制执行。二、冻结、扣划第三人**公司银行存款500 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对于上诉两份判决和裁定,**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经过阜宁县人民法院和**公司、朱某某的了解得知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欠**公司工程款(欠款达1040 余万元)未支付,阜宁县人民法院申请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执行此判决,但**公司于2017 年9 月25 日故意将此欠款私自转让给了周某某来逃避法院的执行。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是刘某某主观上是否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故意、扬州花苑安置点剩余工程款及约定利息归谁所有、**公司与周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能导致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未能查明,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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