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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当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821978********,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镇**路**,租住当阳市**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刘某某经营的当阳市**商行因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款8万元,被**公司起诉至当阳市人民法院,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立案。根据**公司申请,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鄂当阳民初字第00921民事裁定书,对刘某某与沈某某(刘某某前妻)共同所有位于当阳市**小区的第**号的房屋产权予以查封,刘某某未申请复议。2013年3月6日,当阳市人民法院以(2012)鄂当阳民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公司货款8万元,刘某某未提出上诉。同年6月24日,刘某某将当阳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小区第**号房屋出售给常某某,刘某某收到38万元房款后,依然未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2020年4月28日,当阳市人民法院将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当阳市公安局。同年6月11日,当阳市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次日,刘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同年7月3日,刘某某与**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并将执行案款12.127万元汇入当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房屋买卖协议书、执行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常某某、沈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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