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19〕1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区,住大连市中山区**街**小区**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 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 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2019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 8月10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以(2016)辽0211民初第6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偿还孙某某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某进行多次执行,并下达了(2016)辽0211执字第3267号执行通知书。经查,2017年3月2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将其经营的**馆商务会所转租给杨某某,并分3次收取租金共计80万元,其中返回给孙某某30万元,其余50万元用于偿还其拖欠孟某某的欠款40万元和拖欠刘某的欠款10万元。刘某某获得**馆商务会所转让款80万元人民币后未将该款项全部用于执行法院判决,而被其用于偿还、支付其他欠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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