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路**号**花园**座**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林华,福建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4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受朋友陈某某鼓动前往长乐区吴航街道财富昆仑酒店**房间给被害人周某某送夜宵,刘某某以此为由进入周某某所居住的财富昆仑酒店**房间,在酒店房间内刘某某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行为。当日凌晨5时许,周某某离开酒店乘坐的士前往福州。
2019年6月14日下午被害人周某某到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报案。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主动投案,投案后,拒不承认强奸被害人周某某的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强奸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