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4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94********,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国**集团公司普陀区分公司财务,住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号第**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开始,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之母虞某某(另案处理)在“默往”等APP建立名为“25群”的麻将赌博群招徕赌客,利用“舟山麻将”“边锋舟山棋牌”APP进行赌博,并制定抽头规则从中渔利。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毕业后待业在家,虞某某以自己身体不适为由,要求刘某甲帮其抽头,但均被刘某甲拒绝。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亦多次规劝虞某某停止违法犯罪行为,但最终因心疼母亲,遂于2020年2月3日注册“默往”账号,担任该赌博群管理员并参与抽头。至2月2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59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平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等;5.电子数据:默往APP交易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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