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文昌市**镇**路**号,现住**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6日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 年11月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8月17日至9月17日,自2020年10月16日至11月13日)。
文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初,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黄某甲介绍认识被害人黄某乙,在黄某乙表明想要参与赌博**私彩的意愿后,便通过手机向被害人黄某乙发送了赌博网站的链接(含赌博账号、密码);后黄某乙、韩某某、林某某三人合股由黄某乙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发来的赌博网址及账号密码进行时时彩赌博,总共输掉人民币114.9万元,黄某乙、韩某某、林某某等人便通过银行卡和微信多次转款给刘某某和黄某甲,累计转账75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文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黄某甲的人民币25000元未随案移送,请文昌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检 察 官:崔林虎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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