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84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乡**村**街**排**号。2016年9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开涉赌场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于2020年3月3日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3月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4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已判决)长期以来在新乐市新开西路联社北侧一排东头二层楼内开设赌场内聚众赌博。2019年2月14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贾某某等人,在开设的赌场内,以推牌九赌博时,参赌人员发生打架,报警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当场查获部分赌具账单等物品,经统计赌博账单累计渔利67560元余。刘某某在王某甲开设的赌场内负责看监控,打扫卫生等工作,偶尔进行记账、计时等工作,刘某某系赌场一般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刘某某没有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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