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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陕西省平利县城关镇**街**号。2013年11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6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平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4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王某某(起诉)、李某某(起诉)三人共同商定租赁他人房屋合伙开设以扑克牌“诈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的场所,招揽人员赌博,并规定“诈金花”三个小时一局,每局抽取2000元台费的方式获利。现查明,2013年4月至同年6月,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三人先后招揽柯某某、冷某某、廖某某、储某某、尚某某、武某某等16人(均已做行政处罚)以“诈金花”方式赌博,赌注底码500或者1000元。现查证落实19局(场次),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每局抽取台费2000元,共非法获利38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平利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平利县公安局于2013年8月30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013年已查明刘某某等人存在开设赌场牟利的犯罪事实,但侦查机关未将该案移送审查。2018年12月13日,平利县公安局在时隔五年后重新启动侦查,但未查清刘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直接影响本案诉讼期限的计算。同时,现无充足证据表明刘某某在立案后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亦未发现刘某某自2013年后有重新犯罪的事实。因此,刘某某是否在法定追诉期限内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过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再次退查必要。综上,本案中,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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