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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211979********,满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乡**村**号。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苏某甲、苏某乙、余某某(三人已起诉)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合谋后通过购买网络平台的方式在境外建立“尊彩网”赌博网站,在线接受赌博人员注册、充值、投注、提现。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受雇在“尊彩网”从事后勤保障等工作,为该赌博网站持续营运提供帮助。截止案发,该赌博网站累计吸纳赌徒上千人,涉案金额达5000余万元。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沈阳铁路公安局丹东公安处本溪车站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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