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83********,汉族,专科毕业,连云港市**服务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3日,王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利用“闲聊”APP聊天群、微信APP聊天群,组织段某某、吉某某等数百人在“七星江苏麻将”APP亲友圈内进行麻将赌博,每局收取3元或者5元的房间费用,王某某通过收取房间费用的方式获取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刘某某投案自首,涉嫌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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