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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身份证号码3301831996********,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邵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赵某某、叶某某、徐某某、汪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闲聊”聊天工具在“满意2-5”闲聊群内组织赌客在“全民游戏”软件中以“麻将”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期间赵某某、叶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群内工作人员,该群以每场10元或12元的价格收取赌客房费的形式非法获利人民币23万余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参与期间该群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获取工资人民币19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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