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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津市**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同案人刘阳(另案处理)纠集同案人刘某甲、沈某甲、卜某甲、沈某乙、陈某某、朱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津市市**镇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营的建友茶楼开设赌场,安排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内进行抽水钱、场内服务等。雷某某、周某某还受安排邀集田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田某乙、龚某某、卜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放风。该赌场用搓胡牌以“搬点点”形式进行赌博,每场赌博活动参赌人员十余人至二十余人不等,抽取水钱人民币10000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共在建友茶楼开设赌场4场次,抽取水钱40000余元,刘某某获取非法所得1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刘某某200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20000元,除认定为非法所得外,其余应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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