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负责人,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以来,刘某某同曹某某在沛县鸳楼街自家开的文具店内,设置赌博机两台,一台为老虎机(一个把位)、一台为捕鱼机(六个把位),采取收钱上分的形式供陈某某、任某某等人赌博。经认定,该两台赌博机具有赌博功能。经测量,其设置的赌博机的地方与**中学直线距离为69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