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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刑不诉〔20201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00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3日,贺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15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至2012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朱某某、周某丁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贺州市**区**路**号二、三楼开设赌场,利用麻将牌打平胡、扑克牌摆八张、十三张、跑牌的形式,聚众赌博,该赌场每天参赌人数10多人,每天抽水获利2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赌资数百万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周某乙在赌场内负总责,其中刘某某提供赌博的场地、赌具等,周某乙负责和数、招客;周某丙、朱某某、周某丁等负责发筹码、计数、抽水,赌场的日常服务等;周某甲负责看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收赌债,致使部份参赌人员及其家属无法正常工作、生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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