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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知产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2000********,汉族,大学专科在读,北京**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住北京市朝阳区**街道**里**楼**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建设银行隆庆街支行,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开办银行卡(账号6217000010******)后予以出售。2019年4月间,该卡被用于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23000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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