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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号,现住地**。,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8月17日退回衡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17日衡山县公安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衡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10日,因开云生态新城建设项目需要,衡山县国土资源局与开云镇**村**组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2017年6月12日征地方将征地款五百零五万伍仟贰佰贰拾叁元打至被征地方开云镇**村在开云镇人民政府村账代管中心。

2019年3月,开云新城项目部开始在所征收的开云镇**村**组进行施工作业,因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为2017年签订的征地协议时征地款没有分到村民手中,钱没到手协议无效。而2018年征地价格上涨,应按2018年的标准补偿差价。

2019年3月项目动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组里的微信群召集带头组织**组部分村民两次对施工现场进行阻工,并多次到县信访局和省自然资源厅上访。之后开云新城管委会工作人员与刘某某等人协调此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强行向管委会索要5万元“误工费”换取工作支持。2019年5月7日开云新城管委会将5万元打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上,被不起诉人将所得******的费用,剩余的2万4千元已被衡山县公安局立案后冻结。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山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强拿硬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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