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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再次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3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月12日本院决定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2月12日,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7日)。

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认定: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垄断了*****小区*区给业主供应的沙石、水泥业务。2016 年4 月28 日10 时许,刘某某、秦某某等人在获知尤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向该区*号楼送沙石后,秦某某邀约杨某甲(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许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又邀约黄某某(另案处理)、杨某丙(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丁、陈某某、杜某某、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小区外等候。尤某某将拉砖的“麻木”车开至*****国际小区*区*号楼下,秦某某、杨某甲、杜某某等人对尤某某拳打脚踢,尤某某被打倒后手持铁锹进行抵挡。秦某某等人撤走后又喊来杨某甲、杨某乙、许某某、黄某某、杨某丙、彭某某、李某丁、陈某某、杜某某、冯某某等20 余人手持“关公”大刀同时追砍尤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四人,造成尤某某左臂被砍骨折,身上多处受伤。当天中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让王某某给秦某某送5000 元钱及香烟在襄阳市**路安排参与的犯罪嫌疑人吃饭。2016 年5 月26 日,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尤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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