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8********,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社区**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4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5日5时许,被害人徐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海虹路康隆美食广场搞卫生,哈某某、刘某某等三人骑着电动车来到康隆美食广场。当徐某某上前问刘某某、哈某某等人有什么事时,刘某某、哈某某等人就对徐某某殴打。徐某某被打,就急忙跑到宿舍叫同事,刘某某、哈某某等人看到徐某某跑掉后就离开了。过了30分钟后,刘某某、哈某某等四人手里拿着棍棒又返回到康隆美食广场想要殴打徐某某。徐某某看到刘某某、哈某某等四人又来到康隆美食广场后急忙跑开。刘某某、哈某某等四人看到徐某某跑开后,就问在场的员工鲁某某是不是东北的,当鲁某某称是时,刘某某便拿着手里的棍棒殴打鲁某某,鲁某某被打跑后,刘某某便将康隆美食广场里的冰箱玻璃门打坏。经三亚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鲁某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吴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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