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二部刑不诉〔2020〕Z1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故借醉酒持刀去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增江大道中31号乐家嘉便利店内,恐吓、威胁被害人何某某要求借人民币25元以支付其搭乘摩托车费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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