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中共党员,现住南阳市官庄工区**镇**村**组**号(户籍地:南阳市官庄工区官庄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官庄工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5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检委会决定,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以寻衅滋事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经本院检委会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撤回起诉。
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前后至今,李某某(已判刑)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南阳市官庄工区、南阳油田区域通过刘某某、贾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存疑不起诉)提供借贷资金,非法向当地群众高利放贷,在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时,为索取高利债务,先后纠集何某某、田某某、贺某某、王某某、牛某某、尹某某、冯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对借款人、担保人采取殴打、威胁、喷字、堵锁眼等手段强行讨要高利贷,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经营及生活秩序,在群众中造成了严重的心理恐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其资金交由李某某放贷,但目前证据无法证明刘某某指使李某某使用暴力讨债,无法证实其与李某某事先是否商议、共谋及授意李某某采取非法手段讨债,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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