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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住利川市**街**号。2017年4月1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1年1月25日利川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利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6月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银灰色福田轿车在利川市清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车辆行驶至妇幼保健院门前路段时,刘某某认为前方同向行驶的由余渊驾驶的长安牌小型客车在别自己的车,于是加速向前在天桥附近将余渊驾驶的车辆拦停。刘某某下车质问余渊并对余渊及其同车的人员牟某某、刘某乙进行殴打。后刘某某朋友李林前往现场也对余渊等人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余渊、牟某某、刘某乙三人受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是否过追诉时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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