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6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个体。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8年1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青连铁路修建时,占用了刘某某夫妇在黄岛区**街道**村北的养貂厂,因对赔偿不满,刘某某就开始多次去区、市、到省、进京上访。2017年1月份,刘某某夫妇在全额领取补偿款37.255万元后,继续要求铁路赔偿其养貂厂及厂内物品损失,2017年10月12日,经协商,刘某某夫妇领取了青连铁路施工方的15万元补偿款,并当场签订了息诉罢访保证书。后刘某某反悔,要求继续赔偿,并于2017年11月21日到青岛市上访,2017年11月29日进京上访,2018年9月27日到济南中央督查组和省信访局上访,2018年9月28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让政府帮其卖鸡、卖鸭、租地等6项无理诉求,并称政府不给解决就上访非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