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与朋友陈某乙、刘某某等人在西区玉泉广场小弟娃烧烤店吃烧烤,当日23时许,被害人夫某某到小弟娃烧烤店卖唱,陈某乙提议点歌助兴,夫某某因陈某乙等人迟迟未选好曲目,就先为其他桌客人唱歌,陈某甲因夫某某为其他桌客人唱歌,未能第一时间到他们桌为他们唱歌助兴,要求夫某某停止唱歌,离开小弟娃烧烤店。夫某某未理会陈某甲的无理要求,继续为其他桌客人服务,后陈某甲手拿一个啤酒扎杯向夫某某唱歌的包间方向丢去,之后陈某甲被女友田某某等人拦下,陈某乙见状从桌上拿起一个啤酒瓶准备冲进包间殴打夫某某,也被朋友拦下,这时陈某甲挣脱女友的阻拦冲进包间,陈某甲从夫某某站立位置旁边的桌子上拿起一个啤酒瓶在桌子上把瓶底敲碎,拿着半截啤酒瓶刺向夫某某头部,造成夫某某前额及头顶部头皮挫裂伤,夫某某受伤后放下手中的吉他,简单处理了伤口后,与被朋友拉到包间门口的陈某甲进行理论,陈某甲又挥拳对其进行殴打,陈某乙、刘某某见陈某甲与夫某某扭打在一起,遂上前帮助陈某甲使用拳头对夫某某进行殴打,夫某某见状向包间外跑去,陈某甲追出包间对夫某某继续进行殴打,这时陈某乙从包间出去看到双方扭打在一起时,抡起铁脚背靠椅往夫某某背部及后腰位置砸了三下,将夫某某砸倒在地,夫某某起身后跑进小弟娃烧烤城厨房拿出一把剪刀捅刺陈某甲,将陈某甲刺伤倒地。
2019年12月29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伤者夫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甲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案发后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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