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9********,汉族,高中文化,衡东县**局**分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4日、10月28日将该案退回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11月25日将该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衡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开设赌场罪
2013年年底到2014年1月,犯罪嫌疑人赵某甲等人在衡东县**镇**村开设赌博场所,利用“开船”的形式纠集赵某乙等几十人进行赌博,并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在赌博场所内帮其看场子,赌场一共开了二十多天,抽取水资五、六万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领到赌场发放的工资1300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4年1月6日18时许,“**”叫来康某和何某某等人持砍刀等工具从衡东**镇赶赴**镇**村来砸赵某甲的赌场,其中康某和何某某乘坐出租车司机罗某某的的士车,“**”乘坐一台黑色商务车在后面尾随,到达**镇**村后,犯罪嫌疑人赵某甲等人持械将的士车围住,商务车立即掉头离开了现场。赵某甲、刘某某等人便对出租车及车内人员进行打砸,随后又强迫被控制住的康某和何某某跪在地上,并进行殴打,刘某某还强迫其中一人将头发剪掉。造成出租车的车身多处破损严重,经鉴定价值为442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东县公安局认定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赌资和抽头渔利金额,亦未查明其他可认为应已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方面的事实,故不能认定开设赌场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对寻衅滋事罪,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参与实施了打砸车辆人员等寻衅滋事行为,认定其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上均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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