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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栋**房(户籍**)。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9月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责令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12日、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2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6日、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8月13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上旬,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容留徐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附近的宾馆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19年5月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容留徐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国际对面的沿江风光带的刘某某租用的共享汽车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19年6月初,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容留徐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岭**宾馆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第三笔容留行为证据有明显矛盾,且前两笔容留行为无法查明客观证据佐证,故目前证据尚无法证实刘某某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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