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3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3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3日19时15分许,河套派出所民警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村委西侧,处置一起涉嫌破坏选举秩序的警情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推搡、拉拽民警衣服等暴力手段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使破坏选举的嫌疑人陈某某趁机逃离现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抄录、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5.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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