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服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管理相关规定,在本区磁南街25号居民楼处强行外出时与磁器口管理委员会执行防疫管理的工作人员许某某发生冲突,许某某劝阻刘某某强行外出过程中将刘某某推倒在地,刘某某起身后对许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许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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