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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6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2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监视居住,2021126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之子吴某某因患有精神疾病,在贵阳市花溪区**镇**村**村村民。贵阳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民警接到村民报案后到现场处理该警情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听民警劝阻,并对执法民警进行辱骂和踢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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