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200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衡东县**镇**街。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同学吴某某有一辆牌照为湘******的套牌小轿车,该车系报废车辆。2020年3月2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该车与吴某某自本县**镇往本县**镇**街上行驶,行经**镇政府路段,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见衡东县公安局荣桓镇交警中队正在检查过往车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准备掉头逃避检查,被荣桓中队民警发现而驾驶警车追赶,16时45分左右,民警驾驶警车拦截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所驾车辆左侧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辆强行冲撞警车而快速向**镇方向行驶,民警驾车一路追缉,直到本县**镇街上才将被不起诉人所驾车辆拦停并移交衡东县公安局荣桓派出所,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罪行,在本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赔偿警车修理费50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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