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虎丘区**新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吴中区**镇**生活广场**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之前报案未得到受理再次至位于本市姑苏区皮市街228号的苏州市公安局观前派出所接待大厅。在由派出所领导接待的要求未满足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观前派出所接待大厅内打开事先准备好的电喇叭,播放自己录制的要求派出所立案的录音,在民警多次劝说制止,并告知其该行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情况下,仍拒绝停止播放。后辅警朱某某上前准备用手拿走电喇叭,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用手中水杯砸(未砸到),用脚踹腹部,用手扇耳光。上述情形引多名路人站在该接待大厅窗外向内围观。
2019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
2019年10月30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观前派出所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报案的姚克宏涉嫌职务侵占案出具《受理回执》,2019年12月27日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0年12月17日,本院听取了公安机关对该案拟做不起诉处理的意见,公安机关无异议。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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