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9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火车站洛夫特酒吧醉酒后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北京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后,为不影响酒吧正常经营秩序便将刘某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刘某某大吵大闹,民警在将刘某某带至醒酒室的途中遭到刘某某的暴力反抗,用脚踢了民警孙某某和辅警杨某某,致两人身体不同程度软组织受伤。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已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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