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其自家已采伐的林地内炼山引起的森林火灾,起火点从大排岭刘某某自家的林地蔓延到马屋地村的林地。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有林面积:117亩。刘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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