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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检公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5********,汉族,大学文化,原天津市长芦实业开发公司**,出生地天津市静海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7年11月22日因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经本院决定解除监视居住,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辩护人李靖,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4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告人刘某乙(已判决)于2006年至2014年间,任天津市长芦实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3月间, 被告人刘某乙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将公司人民币1950万元借给与其公司有合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同年3月12日,通过天津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厂对公账户将该笔1950万元款项打入天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陈某某失联,致使该笔款项无法追回。直至案发,造成天津市长芦实业开发公司实际损失16245252.9元。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身为天津市**实业开发公司**,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天津市**公司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及天津市**公司《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实施审批,且付款真实用途未经核实,在该笔1950万元资金支出审批表签字,以致后来造成了该公司实际损失16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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