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村**组**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开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03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多次在赵某某处借得现金用于收购鲜辣椒,至2018年9月8日,共计欠赵某某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经协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将储存在通辽市**农产品收储有限公司的114.41吨鲜辣椒转让给赵某某,并签订了《速冻鲜椒转让协议》,以储存于通辽市**农产品收储有限公司的114.41吨鲜辣椒折抵所欠赵某某债务二十五万元,事后,刘某某还给赵某某二万元,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01月2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转让给赵某某的储存在通辽市**农产品收储有限公司保鲜库内114.41吨速冻鲜椒分11次全部出库销售,所得货款未给付赵某某,更换联系方式隐匿。给赵某某共计造成实际损失二十三万元。
经本院审查发现,本案供证不一,供证反复,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赵某某之间账目不清、经济往来性质不清、资金用途、去向不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不清,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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