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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墨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墨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检业务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县,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墨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墨脱县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底,墨脱县背崩乡背崩村林涛废品站的付某某联系并委托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林涛废品站收购的价值四万余元的废铁运输至四川省成都市******有限公司,2020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私自将废铁运输至四川省成都市*****有限公司连同车辆一同转卖,获利45170元后逃匿。

2020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刘某某受付某某的委托运输废铁,刘某某并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付某某并未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刘某某将代为保管运输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构成侵占罪,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应由被害人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墨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墨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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