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又名刘某已,外号“老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天水市麦积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号。2011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11月7日从甘肃省甘谷监狱解回再审,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起诉;本院于1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认定:2014年10月,刘某甲从米某某处转租甘肃信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甘肃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继米某某与华世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时间至2018年11月30日,后刘某甲将该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本人。2016年12月,张某某想在甘肃信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院内新建汽车展厅,遭刘某甲拒绝。后张某某迫使刘某甲同意,张某某经与赵某某、窦某某商议后,便指使赵某某纠集朱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赵某某、尚某某、刘某某等人采用铲车、双桥车、小轿车、倾倒建筑垃圾等堵门式的方迫使刘某甲妥协,在堵门期间张某某用火钳子无故殴打甘肃信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刘某丁,朱某某与甘肃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理刘某戊发生口角,朱某某、赵某某、刘某乙将刘某戊拳打脚踢,并持木棍、铁锹对刘某戊进行恐吓,赵某某、刘某丙等人持石头砸打信通公司彩钢房及监控,致使甘肃信意车贸易有限公司停业7天、甘肃信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停业4天。迫于堵门现状,刘某甲给二公司员工集体放假。严重影响了二公司的生产经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参与围堵甘肃信意公司、甘肃信通公司大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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