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199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拓展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街道**村**号,现住址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号楼**单元**室(自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在锦绣恬园小区门口由西向东行驶至运河开发区天衢西路穆斯林饭店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3.9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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