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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罪)_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米检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76********,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米脂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9时许,刘某某在米脂县**镇*路**狗肉馆吃饭喝酒,后骑在自己的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上转动钥匙,打开大灯,没有按马达启动摩托车,没有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被巡查民警例行检查,发现后带回中队接受调査,经酒精呼吸气检测仪检测刘某某呼吸气酒精含量为159mg/100m1,随后民警将其依法带至米脂县县医院进行血样提取,2019年12月5日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44.65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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