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果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乡**村**组)。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黑B****7号轻型货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文化大街行驶至劳动桥附近时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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