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52岁,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山东青州**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巷**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蓝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州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真诚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刘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7.22mg/100ml。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办案说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理化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真诚悔罪,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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