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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3时18分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沿辽源路东向西行驶至爱尊客酒店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经鉴定,在送检的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mg/100ml。

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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